近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8月,被害人张某甲因怀疑自己丈夫张某乙与被告人杨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到杨某甲居住的小区准备找其理论,在小区院子与杨某甲的妹妹杨某乙、杨某乙的男朋友李某相遇,并发生撕扯。杨某甲听到后,随手拿一段塑料杆从家属楼上下来,用塑料杆在张某甲脸上捣了几下,二人撕扯倒地,杨某甲起身后又在张某甲的身上、头部用脚踩踏,致使张某甲昏迷。经平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左侧5、6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后,以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7年8月21日对杨某甲作出不起诉(存疑)决定。
被害人张某甲不服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院控申处受理后,承办人认真审查申诉人张某甲提交的申诉材料,调阅了原案侦查卷、公诉卷的全部材料,并对被害人张某甲及相关证人重新调查核实,最终排除了证据之间矛盾,查清了案件事实,经提交市院检委会经讨论决定:撤销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由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杨某甲提请公诉。
2018年2月,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崆峒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依法主持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崆峒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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