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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检要闻

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死刑案件

时间:2017-06-13 12:18:19 来源:  作者:石凯 点击数:

近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黎宝强死刑刑事裁定书的下达。这起由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并成功抗诉的被告人黎宝强、黎万康故意杀人、寻衅滋事一案尘埃落定。

2015年3月12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黎宝强与其友黎万康酗酒后,在甘肃省华亭县东华镇南大街柒天快捷酒店门前无端辱骂途径此处的被害人马某某(殁年,21岁)、吴某(时年,20岁)。马某某、吴某上前质问时,黎万康抽出皮带殴打吴某,黎宝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被害人吴某胸腹部、左手掌及左臂部、右后背部连续刺戳8刀。后又在被害人马某某右胸部、右腰部连续刺戳7刀,最终致被害人马某某死亡、吴某重伤。

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黎宝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黎万康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宝强的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极大,而且被司法机关多次处罚、不思悔改,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依法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了抗诉。最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平凉市院及省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黎宝强死刑。已经最高法核准并执行。

被告人黎宝强自2013年8月至案发的短短一年半时间内,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3次,组织赌博被刑事处罚1次,仍不思悔改,伙同黎万康在公共场合无端滋事,其持刀行凶,在二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毫无节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在作案逃离后又返回现场附近察看,见二被害人倒在街头大量失血,未采取任何措施施救,足见其犯罪情节之恶劣,主观恶性之深,人身危险性之大。黎宝强漠视法律、漠视生命、动辄行凶,其犯罪行为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也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痛。

本案抗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出庭人员首先阐述了被告人黎宝强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中不计后果的作案手段、手持利刃连续刺戳的恶劣情节、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等常规事实。然后重点围绕被告人黎宝强针对不特定对象主动挑起争执、在案发之前多次的恶意伤人劣迹、犯罪前科且无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展开论述,全面阐释、突出重点,充分运用事实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黎宝强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获二审支持并被最高法核准。

“抗杀”案因涉及死刑政策而标准严苛,各种法定、酌定、民赔、过错、起因、对象关系等情节均可能成为判决“不杀”的理由,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事政策的逐步落实,死刑案件数量大大减少,死缓改判死刑案件更是少之又少。本案的成功抗诉,是我市对此类判决抗诉成功的第一例,也是全省范围内此类判决抗诉成功的为数不多的典型案例,对于准确把握死刑命案的抗诉标准,正确处理保障人权与指控犯罪的关系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