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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检要闻

履职自行补查职责 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时间:2021-01-04 09:03: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被告人陈振国危险驾驶一案,庄浪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审理,均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振国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振国及其辩护人以该案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平凉市人民检察院阅卷的同时,送达了《提供审判所需证据材料的函》,认为该案原判证据间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陈振国醉酒后是否驾驶车辆,无法认定陈振国有罪,拟改判无罪。案件受理后,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过详细审阅卷,依法讯问被告人,先后两次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查看、走访、调查,询问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查实了被告人陈振国案发当晚醉酒后短距离挪动车位的事实,补强了关键证据,排除了原判证据之间的矛盾,最终使该案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量刑标准。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我院的二审出庭意见,认定陈振国系短距离挪动车位,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遂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处陈振国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该案系今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责,有效指控犯罪、确保案件质量的成功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