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虚假仲裁?
虚假仲裁,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骗取生效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虚假仲裁在什么类型的案件中高发易发?
1.民间借贷案件;2.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案件;3.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4.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纠纷案件;5.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纠纷案件;6.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仲裁主体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股东权益纠纷案件;8.涉及优先权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9.折价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等以物抵债的案件等。
应对虚假仲裁,检察机关这么干!
监督基础: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法院准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系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获得的,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仲裁机构处理,从而实现对虚假仲裁的监督,推动对虚假仲裁突出问题的治理。
机制建设:平凉市检察院联合市仲裁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畅通沟通渠道,加强民商事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规范仲裁活动,防范和打击虚假仲裁行为。
《意见》共十四条,涵盖了线索移送、会商研判、协助取证、仲裁员信息通告、联席会议、日常联络等机制。《意见》将虚假仲裁作为检察监督与仲裁工作衔接的重点。通过建立双向线索移送机制,对虚假仲裁情形进行全面排查和甄别,检仲双方主动介入对虚假仲裁的监督和防控,阻却通过虚假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实现非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意见》提出建立仲裁员信息通告制度。发现仲裁员涉嫌参与虚假仲裁或涉嫌贪污受贿、枉法仲裁等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主动通知仲裁办注意,可以视情况制发检察建议。同时,仲裁办也应建立和完善仲裁员诚信档案,规范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切实提升仲裁规范化《意见》规定双方将通过案件研判会商、联席会议、常态化联系联络等机制强化检察机关与仲裁机构的工作沟通,及时互通工作动态和反馈意见建议,加强检察监督和仲裁工作的衔接与协调,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形成防范和惩治虚假仲裁等违法行为的合力。
虚假仲裁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虚假仲裁侵害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根据检察建议或第三人申请或主动裁定对仲裁裁决或调解不予执行;
2.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构成虚假诉讼罪,对于虚假仲裁的制作者和参与者,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