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台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成功抗诉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2012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马某、汝某、高某等12人有分有合,先后在宁夏自治区隆德县、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崇信县、灵台县、庆阳市镇原县以破坏式手段盗窃路灯电缆线33次,盗窃总价值39万余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中,汝某盗窃作案13起,盗窃价值11万余元。高某明知是马某等人盗窃得来电缆线而予以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6次,涉案总价值31万余元,且参与盗窃作案1起。
2016年7月20日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灵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汝某伙同他人流窜两省、三市、五县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作案13起,涉案数额巨大,破坏了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损失,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被告人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6次,涉案价值31万余元,盗窃作案一起,高某既盗窃作案又收购赃物,几乎收购本案的全部赃物,高某的收购行为,为盗窃作案的马某等人提供了便利,提升了由盗窃物品变为现金的可能性,客观上助长、促使了马某等人盗窃作案的势头,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灵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对被告人汝某及高某的定罪部分适用法律准确,但对二人的量刑畸轻,缓刑适用不当,造成全案量刑不均衡,显失公正,依法提出抗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灵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灵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判。灵台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2017年11月14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灵台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7万元;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1万元。
本起抗诉案件历经两年之久,最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汝某、高某的缓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收监执行,是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努力的结果,更是检察机关有力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一个生动案例,同时也为灵台县人民检察院对同类案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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