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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

泾川县院:发挥监督作用 依法纠正法院在刑期计算错误

时间:2017-05-08 11:40:39 来源:泾川县院  作者: 点击数:

近日,泾川县院依法监督纠正了该县法院对一名罪犯刑期起始日期计算中的错误,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据悉,2017年4月6日罪犯郭某因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被泾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而该罪犯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5月28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押解回泾川县看守所。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在监督中发现,该案未将判决之前临时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泾川县院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该罪犯刑期错误的问题进行纠正。泾川县人民法院以(2017)甘0821刑初15号裁定书将罪犯郭某的刑期起止日期更正为2016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4日。这样切实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准确性,维护了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