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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

庄浪县院制定派驻乡镇检察室配合社区矫正检察办法

时间:2017-04-11 16:56:07 来源:  作者:王晓辉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派驻乡镇检察室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的配合作用,近日,庄浪县检察院制定了《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配合社区矫正检察办法》,对派驻乡镇检察室配合执检部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业务从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建立检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派驻乡镇检察室对本辖区的矫正对象,逐人建立纸质检察档案,将判决书、裁定书、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归类装成档案盒,每季度进行检查、核对、清理、更新,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管,对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判决情况、矫正类型等信息,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罪行较重、未成年罪犯、女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建立重点矫正对象档案,每月与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沟通,与矫正对象及家属见面,了解掌握其行为表现及接受监管情况。动态监管中发现有脱管、漏管等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执检部门处理。

二是加强业务联系,定期核对信息。派驻乡镇检察室每季度与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开展业务联系,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数据信息,对各自的数据信息与本检察室登记掌握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摸清各单位登记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底数,通过比对查找各单位基础数据间存在的差距,及时将情况反映执检部门,以便及时查找出现差距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三是作好监督平台,配合巡回检查。在执检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查过程中,派驻乡镇检察室发挥工作平台作用,配合开展检查。深入乡镇司法所,翻阅矫正工作档案,与司法所所长及社矫干部座谈;深入矫正对象所在社区,侧面走访了解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接受监管、身体状况等情况,了解掌握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控、帮扶教育、教治考核等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对罪行较重的矫正对象和因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逐人走访进行“零距离”交谈、考察,认真听取他们在生活、身体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详细记录,与所在乡镇或相关单位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