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华亭县院监所部门不断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方式、方法,对老、幼、病、弱等“特殊对象”,以及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轻刑案件”重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不会再发生社会危险而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办案单位(部门)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此项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
一是坚持广泛宣传,拓宽审查来源。利用入所时的权利义务告知措施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权利告知新收押人员,使羁押必要性制度能够第一时间为在押人员所认知,并通过他们告知其家属、律师。利用与在押人员谈话时,将此项权利进一步宣传和阐释,使在押人员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从而使该权利从制度变成现实。通过检务公开宣传栏进行宣传。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内容、程序等在宣传栏里公示,使家属、律师等人能及时了解,并依法行使权利。
二是坚持重点监督,确保审查质量。自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以来,华亭县院驻所检察人员通过了解在押人员基本案情、及时与在押人员谈话、和管教民警交流等方式掌握在押人员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羁押期间表现情况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处理情况,确定是否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老年人、生活自理困难、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事实证据基本查实、已经具备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等“特殊对象”,以及案件性质为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轻刑事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对初步符合条件的人员则与办案单位沟通联系,在充分了解案件进展后作为“可确定”人员,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
三是坚持风险评估,保证审查效果。华亭县院一直坚持对在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社会效果。首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性质,确定其属于有预谋的恶性案件还是偶发性的轻型案件;查看犯罪嫌疑人的遵纪守法情况,确定其是否属于初犯;查看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确定其是否对其犯罪后果有悔恨之意,从上述三项来对犯罪嫌疑人的整个案情进行初步把握,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其次,掌握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若表现极差,被变更强制措施回归社会后遵守法纪的可能性就更低,对社会造成的现实危险性也就更大。最后,调查在押人员所在村镇及周边群众对变更其强制措施的态度,在押人员被变更强制措施后最可能的回归地是其居住的村镇,如果周围群众对其回归不赞成、甚至是反对,这就无法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将难以起到正面导向作用。经过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是否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以确保审查对象的零社会危害性和零重新犯罪率,有效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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