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入刑、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飙升的实际现状,静宁县院“四举措”快速、准确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今年以来,该院已办理危险驾驶案件48件。
一是专人专办专诉准确高效办理,宽严相济打击犯罪。针对当前危险驾驶案件高发,案件数量逐步上升的情况,该院安排专人专门对此类案件集中办理,不断积累对新入罪的危险驾驶在具体执行中的处理经验,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准确合理认定危险驾驶罪,不断提高此类案件的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社会安定。
二是区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准确把握此罪彼罪。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主要为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表现形式,其与交通肇事罪在此罪彼罪之间容易混淆。在实践中该院公诉部门积极探索,提高认识水平,尤其注重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准确把握此罪彼罪的区分,严防错案发生,有效打击犯罪。
三是造成损害促成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该院公诉部门不断提高案件处理能力,对追逐竞驶、醉酒驾驶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促使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民事和解,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止因危险驾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危险驾驶对道路交通设施等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严格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公共财产损失。
四是监督公安加大查处力度,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表现形式多为醉酒驾驶与行人或他人车辆发生轻微刮擦,被害人报案而立案侦查,而对刑法规定的醉酒驾驶(即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追逐竞驶未造成损害的案件未移送,即如酒后驾车,未发生任何事故安全到达目的地者,公安机关未予以查处,从而放纵了部分犯罪分子,让其逃过法律制裁,但此类行为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和隐患。针对类似情况,公诉人通过办理案件,向公安机关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立案决定书》等方式,监督公安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惩治犯罪分子,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