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刑事案件中存在涉案犯罪人员通过缴纳大额罚金,积极补偿、退赃等换取缓刑、免罚的现象。这种“以钱买刑”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对此,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加强了对法院一审判决判处缓刑、免罚等情况的审查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宜适用缓刑、免罚的案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抗诉。由我市灵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等11人盗窃一案,涉案人数多、流窜地域广、社会危害大,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虽支持了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但仅以积极退赃的酌定量刑情节为由,对其中两名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汝某某、高某某判处了缓刑,而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却判处了实刑,量刑明显不均衡。
经审查:汝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3起,盗窃价值11万余元,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价值已经超过了数额巨大的三倍之多;被告人高某某既参与盗窃作案又收购赃物,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收购赃物26次,犯罪数额31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次数与犯罪金额分别达到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标准”的13倍和6倍之多。根据上述二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情节,依法均不宜适用缓刑。灵台县人民检察院连同案件中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和量刑不均衡问题一并提出抗诉,平凉市院公诉处审查案卷材料后果断支持了灵台县院的抗诉意见。
二审抗诉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而灵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原封不动地维持了一审时的判决结果,依旧坚持对汝、高二人判处缓刑。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灵台县人民检察院经报市院同意后决定再次提出抗诉。2017年11月28日,在历经了三年,先后四次开庭审理,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撤销了灵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汝、高二人的缓刑决定,改判实刑,并纠正了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和罚金刑适用不均衡的错误,判处被告人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10000元。
该案的成功抗诉是我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法、坚决、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又一典型范例,作为我市近年来首例抗诉成功的违规适用缓刑案件,必将会有力纠正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在判处缓刑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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