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把握“四个最严”标准,牢牢守住食品药品安全底线。

2021年10月19日、20日,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某制药公司生产假药案分别进行了开庭审理。平凉市院派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履行职责,诉请被告企业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两案系全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4月15日,某食品公司生产规格为158g/包的甘草杏300包,规格为460g/包的甘草杏140包,均已出售。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017年8月29日、12月1日,某制药公司分别生产批号为17072401的白头翁10公斤,批号为17091802的木通22公斤,均已出售。经检验,该批药材非白头翁、木通的品种来源,系假药。
在庭审当中,检察人员对被告以案说法,进行了法治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被告企业负责人均表示,将深刻吸取经验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完善生产标准和操作流程,加强人员技能培训,提升企业自身检验能力水平,严把原材料“入口”和产品质量“出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分别对两起案件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