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灵台县人民检察院将芦某某、郭某某涉嫌贪污的2起拟不起诉案件,按照法律程序报请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程序。
11月23日,新选任的3名人民监督员对该2起案件进行了监督评议。案件评议会上,案件承办人向3名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了案情、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说明了拟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审查了主要证据,并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与案件承办人作了交流。3名人民监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独立评议和表决,形成了表决意见,一致同意该院作的拟不起诉意见。
该案是平凉市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以来,灵台县人民检察院首例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后实施监督评议的案件。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案件,使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了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办案,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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